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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海口市养犬管理热点问题知识问答
2021-06-20 15:43:00 来源: 海口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海口市养犬管理热点问题知识问答

   

温馨提示一:我市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主要依据是202111日施行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附件1,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施行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附件2)已经废止。

 

温馨提示二:我局目前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为“海口市公安局养犬办证中心”,原名称“海口市公安局城市养犬管理中心”已不再使用。办公地址、电话等维持不变(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9号;电话:0898-68578680;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微信公众号:“椰城犬管”)。

 

温馨提示三:关于“禁养犬”(关键字:大型犬、烈性犬)和“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关键字:建成区、重点管理区)。

《条例》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规定: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根据《条例》上述规定,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以市政府最终公告为准。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附件4)。

 

    问题一:在海口饲养宠物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可不可以网上办理?

答:您好,现在在海口办理养犬登记办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犬主本人携犬并带有关材料来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9号海口市公安局养犬办证中心,所需材料为:(一)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二)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三)养犬人身份证明;(四)养犬人住所证明;二是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办理。请直接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椰城犬管”,进入界面后按有关提示进行操作填写并提交材料即可

问题二:海口市哪些地方对养狗进行管理,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目前,在新的养犬区域规定还没有公布之前,在海口市建成区内对养犬实行重点管理,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除“建成区”外的区域,养犬实行一般管理,不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建成区”的相关规定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附件4城市养犬管理区域范围是西起永万西路、东到南渡江西岸、南至货运干道-新大洲大道、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

问题三:我听人说海口市内有些狗是不能养的?请问哪些狗是不能养的?

答:在新的禁养犬只品种、标准出台之前,目前延续使用2008年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禁养犬分别为:

    1烈性犬:品种为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马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由海口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2、大型犬:指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

问题四:我们外出时,经常看到有些宠物狗在街道随地大小便,狗狗主人也不及时清理,严重污染环境,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向哪个主管部门投诉?

答: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我们小区有户人家养了只狗,半夜经常叫,搞得我们都睡不好觉,跟主人沟通了几次,也不理,请问我们应该向哪个主管部门投诉?

答:市民您好,饲养犬只,因噪音、异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养犬行为,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罚。

如您遇到犬只扰民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投诉,并及时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等待民警前来处理。

问题六:我家狗狗1岁了,我想给它打疫苗,请问哪些地方可以给狗狗注射疫苗?

答:您可以登陆“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犬证申办”模块查阅,上面有60家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犬类免疫点的详细信息

问题七:外出遛狗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附件5)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二)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三)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五)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同意;(八)携犬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防护措施;(九)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狗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问题八:狗狗如果不办证,要进行处罚吗?作何处罚?

答: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九:请问养狗数量有限制要求吗?

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问题十:狗狗多大需要办犬证?

答:按照《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方可饲养。

问题十一:养狗需要年审吗?请问如何给狗狗办理年审?

答: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有两种途径可申请办理年审。一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到海口市金龙路9号海口市公安局养犬办证中心现场办理犬只年审。二是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办理。请直接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椰城犬管”,进入界面后按有关提示进行操作填写并提交材料即可。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继续养犬的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十二:在海口给狗狗办证或年审,需要收费吗?

答:办理养犬登记(办证、年审、变更信息、正常注销等业务)不收取费用。根据《条例》第二十条,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题十三:谁都可以养狗吗?还是有什么要求?

答: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问题十四:遛狗时,不小心把犬牌弄丢了,怎么办?

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或者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补植。逾期不补办、补植的,按照无证无牌养犬处理。并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问题十五:我养的狗把人咬了,怎么处理?

答: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需要进行检测的,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害他人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或者需要对犬只进行检测时拒不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问题十六:我的狗狗死掉了,我可以随便找地方埋了或者直接丢垃圾桶吗?

答: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犬尸送至犬尸收集点、犬类收容场所或者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和丢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问题十七:家里刚出生的宝宝对狗毛过敏,狗狗不想养了怎么办?

答: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类收容场所并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问题十八:我从外地来的,我带来的狗狗需要办理什么登记吗?

答: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类检疫证明、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域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所证明、犬类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连续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问题十九:我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我和我一个宿舍的同事都喜欢狗狗,我们可以在宿舍里养一只狗狗吗?

答: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附件:1.《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

      2.《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8年)

      3.《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

          的通告》(2008年)

      4.《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2008年)

      5.《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

 

 

202132日更新

 

问:海口市哪些地方对养狗进行管理,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目前,在新的养犬区域规定还没有公布之前,在海口市重点管理区的建成区内对养犬实行重点管理,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除“重点管理区的建成区”外的区域,养犬实行一般管理,不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建成区”的相关规定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附件4),城市养犬管理区域范围是西起永万西路、东到南渡江西岸、南至货运干道-新大洲大道、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

问:每年养犬交纳年度管理费是多少钱?

答:已不收取养犬年度管理费。但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咨询关于城市养犬条例对金毛和拉布拉多以及阿拉斯加犬身高体长什么限制吗?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的有关规定,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以市政府最终公告为准。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2008818日,由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海口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标准、品种的通告》中规定大型犬的标准: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拉布拉多犬和金毛犬如果体高体长超过规定标准即为大型犬,依《条例》规定,在我市重点管理区的建成区范围内市禁止饲养大型犬,因此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及年审。市农业局是确定禁养犬品种、体高、体长的牵头部门。感谢市民对我局的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敬请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0898-68578680

问:养犬申请有哪此规定不予登记?

答:《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骗取养犬登记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没收犬只未满五年的;

(五)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二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

(六)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饲养犬只伤人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需要进行检测的,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害他人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或者需要对犬只进行检测时拒不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问:如何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有什么要求?)

答:如何办理养狗证: 方法一,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犬类业务”→“犬证申办”→“立即办理”→“进入系统”,按系统提示上传养犬人身份证明、养犬人住所证明、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电子版,通过后台审核后即可办理; 方法二,犬主本人带养犬人身份证明、养犬人住所证明、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携犬只前往金龙路9号海口市公安城市养犬管理中心办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咨询电话0898-68578680 2.犬只相片无需打印,犬主按办证系统示例要求,拍摄相关照片存在手机中以备上传即可。 3.注意事项:所有涉嫌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禁养犬及其杂交犬等,均需要犬主携犬到市公安局养犬办证中心实地办理。根据202111日施行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2008818日由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海口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标准、品种的通告》中规定大型犬标准: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灵顿梗、凯利蓝梗、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由海口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感谢市民对我局的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敬请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0898-68578680

问:建议海口市政府部门将中华田园犬从禁养犬类目录中剔除的问题?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的有关规定,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以市政府最终公告为准。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2.作为我市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将继续遵行有发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感谢市民对我局的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敬请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0898-68578680.

问: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不合理,请问如何提交建议?

答:1:《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11日施行,我局并无立法权,建议该市民向人大反映其有关立法意见和建议。市民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陆“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公众号提出意见、建议。2.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的有关规定,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以市政府最终公告为准。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敬请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0898-68578680

问:异地户口能否在海口市给中型金毛以及中华田园犬办理养犬证?如果可以办理养狗证,应如何办理?若不能办理,应该如何合法养狗?

答:1.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的有关规定,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以市政府最终公告为准。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 2.《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中华田园犬属烈性犬,禁止在我市建成区内饲养。金毛犬的体高和体长如果超标,则属于大型犬,禁止在我市建成区内饲养;金毛犬的体高和体长如果符合标准,工作人员将依法为犬只办理登记。对于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禁止在我市建成区内饲养,由于犬只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如何处置由市民自行决定。如果市民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违规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一经发现即会被查处。我们将继续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感谢市民对我局的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敬请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0898-68578680

问:其朋友的养犬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能否由其代办?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或者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补植。逾期不补办、补植的,按照无证无牌养犬处理。

犬证犬牌丢失的,必须本人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需要以下材料: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二)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三)养犬人身份证明;

(四)养犬人住所证明。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感谢市民对我局的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敬请关注“椰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0898-68578680.

问:城市养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城市养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1:个人是否限制养几条狗;2:养狗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养;3:城市养犬的文明规定是什么

答:《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市民可自行搜索查看“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章节部分。

问:我市建成区内禁养犬(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的有关规定,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以及禁养犬只名录以市政府最终公告为准。在政府最终公告之前,“禁养犬”和“建成区”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2008年由原海口市农业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附件3)、原海口市规划局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海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2008818日海口市农业局 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的通告》: 一、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公安、部队等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以及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二、烈性犬品种: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灵顿梗、凯利蓝梗、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由海口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问:有哪些情形登记机关应认定年审不合格,撤销养犬人养犬登记,并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骗取养犬登记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没收犬只未满五年的;

(五)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二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

(六)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请问养狗数量有限制要求吗?超数量养犬作何处罚?

答:按照《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问:居民如何规范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类检疫证明、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域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所证明、犬类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连续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携带境外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动物进出境检疫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前款规定备案或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问: 养犬需要办理年审(养犬登记延续)吗?

答: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以及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养犬人及其饲养犬只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养犬条件或者养犬登记要求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并注销其养犬登记,收回智能犬牌。

问: 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如何处理?

答: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涉犬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培训、寄养等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犬类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和保存经营台帐,如实记载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信息以及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内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和犬只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污染环境,犬只产生异味或者造成其他污染时及时予以清理;

(三)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只交易活动;

(四)不得经营未经依法检疫、免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

(五)不得遗弃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在居住场所饲养,不得占用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进行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问:养犬申请有哪此规定不予登记?

答: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骗取养犬登记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没收犬只未满五年的;

(五)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二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

(六)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日期: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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