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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17808-1/2023-0028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5日
名  称: 关于海口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关于海口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通告

海公规[2021]2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创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通告如下:

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一、禁止养犬区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

    (二)公共交通候车(船、机)室,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店等室内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区域。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旅游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等。

    以上禁止养犬区,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二、重点管理区

南起海口绕城高速公路、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东到南渡江西岸、西至海口-澄迈行政界线的围合区域,其中不包含长流镇、西秀镇所辖的自然村,但包含自然村中有物业管理的区域;

江东新区(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北邻东海岸线、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的围合区域)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园区所辖的区域,其中不包含所辖自然村,但包含自然村中有物业管理的区域。

三、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均为一般管理区。

四、其他规定

海口市公安局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或临时管制)划定海口市养犬管理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本通告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                       

                                                  20219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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