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海口公安交警严查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2022年4月29日)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海口公安交警严查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40元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50元处罚。
以下曝光一批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姓名:王某
车牌:海口005749
身份证:4600271981****2310
违法路段:金龙路与玉沙路
酒精检测值:104mg/100ml
姓名:李某
车牌:海口817969
身份证:4601001965****0337
违法路段:金龙路与玉沙路路口
酒精检测值:177 mg/100ml
姓名:符某波
车牌:无号牌
身份证:4600031992****2834
违法路段:海秀中路
酒精检测值: 83mg/100ml
姓名:薛某盛
车牌:海口704638
身份证:4600031992****3250
违法路段:海秀中路
酒精检测值:35 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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