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数量限制
无。
五、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六、禁止性条件
(一)改变车身颜色后其外部产生明显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等影响交通安全驾驶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出具);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自行出具);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自行出具);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六)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属于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改变的)(自行出具);
(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八、申请接收
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车辆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一)《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17]1186号)
收费项目: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十三、办理结果
签注登记证书,核发行驶证。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本人到服务窗口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