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四、数量限制
无。
五、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六、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八、申请接收
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办理结果
签注登记证书。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本人到服务窗口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