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四、数量限制
无。
五、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消灭的。
六、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1份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八、申请接收
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办理结果
签注登记证书。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本人到服务窗口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