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损毁的或者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数量限制
补领登记证书无数量限制;
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1次。
五、申请条件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由本人申请办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六、禁止性要求。
无。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出具);
(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车辆无法提供登记证书需补领的,还需提交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自行出具);
八、申请接收
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车辆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17]1186号)
收费项目: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十三、办理结果
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本人到服务窗口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