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警务公开 >> 回应关切 >> 正文
与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发生交通事故 小轿车车主被认定为负全责
更新时间:2018-11-12 09:52:00   来源:海口公安交警

  2018年10月30日,马鞍山市某交叉路口处,一辆拉着警笛的消防车在紧急救火的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小轿车受损,车内人员受轻伤。虽然消防车当时闯了红灯,但小轿车却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全责,海口公安交警在此为您详细解析个中缘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经过调查取证,马鞍山市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驾驶人费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减速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定驾驶人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交警部门还针对费某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

  海口公安交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的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将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此外,对于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行驶途中遇到拉响警报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时,应立即减速,主动避让。在避让过程中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交警部门进行申诉,待情况核实之后,将会被依法撤销。





责任编辑: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公安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