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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3-12-12 17:53:10 来源: 公安部 【字体:   打印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一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客观需要。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持续加强技术攻关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品性能水平。截至2023年8月,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大量研发测试验证,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在前期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推动量产车型产品上路通行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水平,有效促进产业生态迭代优化,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


二是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复杂、应用场景复杂,需要实现人、车、路、云等多要素的融合交互,具有地域性和交互性发展特征,相关功能还处于快速发展、不断迭代的阶段,同时也面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挑战。部分国家和地区已采取例外豁免、个案处理等方式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实施附带限制性条件准入,并持续探索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充分吸收借鉴国际实践经验,通过遴选具备条件的产品开展试点,在引导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完善产品安全验证的同时,有利于加速形成系统完备、务实高效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为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智能网联汽车是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的基本单元之一,是联结能源、交通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关键节点,是推动“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量产应用,带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践自动驾驶、车路协同、共享出行等商业模式,有助于提升社会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通行效率,推动汽车与新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产业融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制定《通知》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21年以来,四部门组织行业力量,专题研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方案,统筹国内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国际法规进展,完善有关技术框架和管理要求。多次组织地方、企业、行业组织和机构等开展专题研讨,赴北京、上海、重庆等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情况、国内外企业技术能力和产品研发进展,摸清产业发展需求、准确把握问题核心、细化完善试点方案,形成了政策文件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基础上,四部门梳理凝练关键研究课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完善政策文件,广泛听取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和机构等的意见,结合企业和产品发展情况,充分论证、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系统完善方案。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同时考虑到保障试点落地和实施效果,四部门深入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订完善,打通产品准入、上路通行、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丰富完善使用主体运营安全管理等要求,形成了《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以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有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自动驾驶功能是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二)工作目标。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试点申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汽车生产企业细化完善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且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要求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三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使用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四是试点暂停与退出。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特定情节,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安全相关责任和保护义务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


五是评估调整。四部门及时评估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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